牛牛体育直播网:陕西:男子下班回家路上遇施工坑洼车辆失控之下坠入河道身亡!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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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陕西商洛市柞水县小岭镇大西沟西小路发生一起悲剧。据死者家属描述,50岁的夏先生在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行至一处施工路段时,因路面坑洼且无警示标识,致车辆失控坠入河道,当场身亡。事发后,家属在追究企业与道路施工方责任时,却陷入困境。

  据家属毛先生反映,事故发生于2025年11月14日晚7时30分许。其岳父夏先生从柞水金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班,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驶往大西沟口方向。在行至老铅矿化验室院墙外路段时,车辆突然坠入道路左侧河道。据毛先生介绍,因道路与河道存约5米的高度差,其岳父随车坠落后当场不幸身亡,摩托车受损。当地交警已介入,聘请相关专家对道路和事故车辆做鉴定,目前鉴别判定的结果未出。

  毛先生提供的事发后视频资料显示,该路段正在进行实施工程,原本平整的柏油路面被切割出多个规则凹陷,凹陷处与正常路面存在约3厘米的高度差。另外,施工现场周围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围挡或照明设施。“事发时天色已暗并伴有降雨,路面施工痕迹难以看清。即便在次日白天,远处观察也仅能凭借细微色差分辨凹陷,难以迅速察觉路面存在的危险落差。”

  据当地法医司法鉴别判定所于11月21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夏先生符合生前遭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司法鉴定记录显示,夏先生事发时身着印有“金正矿业”字样的蓝色夹克,对此“工服”,家属毛先生称,这是岳父此前工作的厂,与柞水金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关系密切。

  事故发生后,柞水金鑫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家属表示,可以按工伤处理,但需要死者家属自行进行申报。

  关于道路施工方的责任,毛先生说,他被告知该道路由陕西大西沟矿业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然而,建设方公司仅派律师出面,建议家属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事后,毛先生说他多次与道路建设方和用人企业沟通,但两家企业均由律师出面回应。

  11月25日晚7时许,毛先生和记者说称,有自称是镇上和当地交警队的工作人员前来转述赔偿事宜,“他们说两家企业总共可以出15万,交警出2万元的丧葬费,总共17万。说后续我仍可以走法律途径来追建设企业的责任和认定工伤。”

  毛先生不解地说,事发后有镇政府工作人员口头告知他路是陕西大西沟矿业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但后来又有人称此路是分包给另外一个企业建设的,但究竟是何方建设,他未见到过纸质文件,也难以认定,“我现在要走法律程序起诉建设方都不知道告谁,万一告错了成诬告了。”毛先生无奈地说。

  为核实道路建设与管理情况,记者于11月24日联系了有关部门。柞水县交通局工作人员明确说,事发路段由小岭镇政府管理。记者随后联系小岭镇政府,工作人员指示应联系镇应急办处理。下午3时许,小岭镇应急办工作人员回复记者称,据她了解,镇上相关工作人员已经介入处理。

  对于涉事道路的施工详情和毛先生称他的情况尚未得到解决,为何施工道路周围无警示标志也无路灯的问题,该工作人员称将记录并上报。但截止至发稿,未见回复。

  25日下午4时许,记者联系小岭镇应急办,工作人员称他们部门不负责道路建设,也不知情道路由谁建设,“之所以是我们部门在协调,是因为我们是对接企业的,道路的情况得问其他部门。”

  随后记者联系小岭镇政府,一工作人员表示,此道路肯定不是镇政府建设,“我们镇上哪有钱修路啊。路可能是企业修的,但具体谁修的我确实不清楚。”对于政府是否有对该道路有建设审批和审查的职责,该工作人员未予正面回应。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韩朝泽律师分析称:本案中,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有三个:用人单位柞水金鑫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道路施工陕西大西沟矿业有限公司及管理方小岭镇政府。

  韩朝泽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施工路面存在约3厘米的坑洼落差,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围挡或照明设施,加之夜间降雨,极大增加了通行风险。施工方(陕西大西沟矿业有限公司)完全未尽到法律要求的“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其过错行为与夏先生的死亡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施工方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赔偿责任。

  柞水县交通局已明确事发路段由小岭镇政府管理。作为道路的管理方,小岭镇政府有义务确保道路的安全通行条件。对于其管辖范围内的施工行为,镇政府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因其疏于管理,未能发现并消除该安全风险隐患,也需承担对应的补充责任。

  柞水金鑫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企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现有证据看(施工方未设警示标志、路面存在缺陷),本次事故夏先生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可能性较低。如果能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则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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