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新建居住小区设置开办餐饮条件用房,减少经营性餐饮油烟对小区居住环境的影响,提升居住小区生活品质,
第一条为指导新建居住小区设置餐饮用房,促进餐饮服务业健康发展,减少经营性餐饮油烟对小区居住环境的影响,提升居住小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特制订本技术指引。
县(市)新建居住小区餐饮用房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新建居住小区设置餐饮用房时,应当遵循依法设立、服务便民、合理地布局、注重环保、配套设施完善的原则。
第四条新建居住小区设置餐饮用房要设计符合有关规范和要求的专用烟道、污水排放设施,合理设计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的地方,控制好其与旁边的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减少对周边居民日常生活造成干扰。
第五条新建居住小区在沿街商业裙房内,按照便民不扰民的原则,设置不低于商业裙房总建筑面积20%的具备开办小型餐饮条件的用房(采用清洁能源,高空排放)。
第六条新建居住小区建筑规模超过10万方,且周边半径500米范围内无集中式大中型餐饮的,宜集中设置适当数量餐饮用房,集中设置在小区配套的服务中心、商业办公综合体、邻里中心等建筑内,也可设为在未与居民住宅连接、独立建造的沿街商业用房内。
第七条新建居住小区内设置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时,设计图纸应注明具备开办餐饮条件用房及其专用烟道的位置,并标注“可设置餐饮”。餐饮用房和专用烟道设计应符合建筑、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八条对设计中明确“可设置餐饮”的用房,建设、环保、规划等部门要依据有关标准、规范和本技术指引,严格对新建居住小区设置餐饮用房进行审核检查把关,施工图审查单位要对餐饮用房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
第九条本指引所指小型餐饮是指建筑面积不大于150㎡或座位数不大于75座的餐饮用房,大中型餐饮是指建筑面积大于150㎡或座位数大于75座的餐饮用房。
第十条本指引所指新建居住小区是指本指引发布执行后方案设计未报审的拟建居住小区。